
朗读
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嘉兴市流动人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嘉委办传〔2017〕10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长效管控机制,严格居住证相关政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政策
(一)关于证件种类和领证对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均可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对居住地,是指在桐乡市范围内;对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中断时间较短可视为连续居住(一般认定10天以内),中断一定时间内可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一般认定一个月以内)。?
2.申领条件定义。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等一个以上条件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或者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居住的出租房屋满足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条件的;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3.申领的特殊性规定。对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学历的、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在本市满足合法稳定居住或者合法稳定工作的,可以不受《条例》规定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这一基本条件限制。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3)在连续3年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的;
(4)在本市城镇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城区内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并经镇级管理部门确认的;
(5)在现居住地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
(6)在我市购房满半年及以上的;
4.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也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具体执行中,未满十六周岁的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应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其申报了居住登记且在半年以上;二是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三是要符合居住或就读等条件。
(三)关于审批程序
接到新居民提交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由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并初审,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将信息发送至省居住证制证中心。
(四)关于浙江省居住证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