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物业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桐乡市物业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物业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及时解决当前物业纠纷增多、矛盾激化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物业纠纷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物业纠纷不出村(社区),较大纠纷不出镇(街道),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四)综合化解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解决物业纠纷的效率。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政法委(综治办)、建设局、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全市物业纠纷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本市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调处,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解决物业纠纷工作,研究探讨解决物业纠纷的机制及有关疑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前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1.建立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桐乡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市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负责调解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协助市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做好对全市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联络专家库人员参与物业纠纷调处;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及时向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上报及反馈全市物业纠纷信息及动态;提供有关物业纠纷调解的咨询工作。
2.建立镇(街道)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主任由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负责物业管理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同时吸收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局)、派出所、司法所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发生的较大、较复杂的物业纠纷。
3.设立村(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坚持因地制宜,在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村(社区)、小区可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主任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担任,同时吸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热心人士等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和一般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在纠纷较少的村(社区),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一般物业纠纷。
(三)建立物业纠纷调解专家库。聘请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调解员和其他行业熟悉物业服务的相关人员组成物业纠纷调解专家库,作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智囊团,对全市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为纠纷调处提供法律和专业支持,并根据需要参与辖区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的化解。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调解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及矛盾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