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就《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该《实施意见》综合了国务院、省、市审批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从项目协同生成到竣工验收,规定了整个流程的工作方向,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创新了工作做法,做到了对上级改革政策的落地,是我市审批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一)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三)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等五大类。对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