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实现开工“全流程、全覆盖、全网办”要求,一般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最多90天”目标,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工程建设审批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制定“八统一”事项目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第四条 完善我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是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预选址、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按阶段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一张蓝图”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原则上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完成协同生成。
第五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托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用分类别、分阶段和不同流程并联审批的模式,根据所处阶段由牵头部门协同相关审批部门并联办理。
第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阶段项目审批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同时组织协调阶段内相关审批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于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难于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数据办”)协调。
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八条 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办理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同时,应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政务数据办负责整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无差别化受理要求,建立统一受理窗口,并实行统一收件、咨询及发件。根据并联审批需求提出调整建议,优化审批管理系统功能。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五类。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用分阶段并联审批的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和公共服务接入审批事项,按照审批项目关联性及并联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按阶段要求实行并联办理:
(一)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发改部门,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开发区等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批复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消防、邮政管理、气象等为配合单位。
(三)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建设部门,规划、水利、生态环境、消防、气象等为配合单位。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测验合一,包括规划核实、土地复核、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危化场所防雷装置验收、排水节水验收、绿化工程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档案预验收、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办理。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发改、经信、水利、生态环境、消防、政务数据、气象等为配合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一次赋码。审批管理系统中所有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审批事项办理中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赋码。
(二)网上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提交上传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批的网上申报。完成申报后,对无需提交材料的事项,由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受理窗口。
(三)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推送至受理窗口,窗口进行统一的受理预审后,将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一并推送分发至相关联合审批部门。联合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结。
(四)联合审查办理。联合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查,限时办结。对联合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后置部门。
(五)作出审批决定。相关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电子证照推送给审批管理系统及电子证照库,由受理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统一出件,同时申请人也可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三章 精简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申请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调整为由建设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