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桐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模式,推动桐乡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是指桐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设立,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在计算机局域网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多种服务的网吧、网咖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具体牵头实施。
第四条 上网服务场所分级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经营场所、引导转型升级、促进规范经营、提升文明程度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方法
第五条 对上网服务场所的评级是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评级。评级内容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经营、文明管理和卫生管理四大方面。
第六条 评级采取积分制,积分分值最高100分,最低0分。
第七条 上网服务场所评级按分值90分及以上、70-89、70分以下评定为A、B、C三个等级。
第三章 初次分级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6个月后进行初次分级。初次分级标准如下:
1.A级上网服务场所:6个月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且综合评分平均90分的上网服务场所。
2.B级上网服务场所:6个月内行政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合计不多于2次,且综合评分平均70-89分的上网服务场所。
3.C级上网服务场所:6个月内因特定违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者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处罚的,或行政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合计3次(含)以上的上网服务场所,或综合评分平均70分以下的上网服务场所。
第九条 新设立的上网服务场所6个月期满后进行初次分级。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初次分级后,应当采取日常巡查、突击巡查、交叉巡查、暗访巡查等方式对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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