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运行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传达,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5日
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
规范化建设和运行补助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桐委办发〔2017〕12号)和《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强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委社工委〔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2017年1月1日以后由镇(街道)主导建成,经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确认的,负责承担辖区范围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二、建设补助
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成后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设资金(须经第三方审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财政资金安排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用于与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建设无关的其它支出。各镇(街道)因迁址、场地面积或培育数量增加等原因再次异地建设的,建设补助可以补差,但不得重复享受。
(一)补助标准
1.新建的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专用的办公场地和服务活动场所,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联合使用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2.改建的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专用的办公场地和服务活动场所,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联合使用的,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3. 专用面积与联合使用面积比不低于6:4,具体面积计算经现场踏看后根据图纸确认。
4. 人口(含新居民)在6万以下的镇(街道)的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人口(含新居民)在6万以上的镇(街道)的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0平方米。
5. 场所以其他建设项目名义申报市级财政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建设补助。
(二)补助申请条件
1.有固定场所: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各功能场所应当集中分布在同一区域内,建成后不得移作他用。人口(含新居民)在6万以下的镇(街道),建设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人口(含新居民)在6万及以上的,建设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的专用区域不低于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建设面积的60%。
2.基础设施完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消防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服务功能完善:以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为主要用途,不得兼顾商业或其他用途,主要功能区设置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孵化培育区、督导区、办公区、展示区、多功能开放空间等,具备组织孵化、项目设计、专业培训、机构入驻、能力评估和成果展示等培育发展功能,形成社会组织服务的品牌集聚力、辐射力和影响力。
4.实体化运营:日常运营经费有保障,委托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做到规范化、专业化运作,配备与发展形势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队伍。
(三)申请提交材料
1.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2.建设经费第三方审计报告;
3.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平面图(计算面积);
4.第三方运营合同书;
5.其他材料
三、运营补助
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全市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运营评估,运营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定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参评。
(一)补助标准:通过等级评定,按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评估结果对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给予以奖代补运营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最多补三年。
(二)评定标准:总计100分,得分95分以上(含)为三星级,得分80(含)—95分为二星级,得分70(含)—80分评为一星级。必达指标未达标的,不评定等级(必达指标详见评分表)。
(三)评定程序:发出补助申请通知;各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提交相关材料;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定,确定结果。
(四)申请提交材料
1.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2.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运营补助评分表及佐证材料
附件:1.桐乡市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