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及用地和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审核上报、现场监管等工作。同时,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外一律不准建房(危房维修除外)。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四)分级管理原则。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村民申请、组村审查、镇级审批”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按照“减量优点、科学布局、去劣存优、腾出空间”的原则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有计划地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向新市镇社区和城乡一体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第八条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组织村庄设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应合理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不得突破0.55亩(含公建配套用地)。户均用地应当作为规划审定的主要指标之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进行建设,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5米,两幢房屋左右间距不大于2米,前后间距不大于13.8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
(二)现有房屋属危旧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因国家公共利益或集体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四)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公安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离婚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有合法房屋但户籍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五)已享受政府或集体供养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
(六)违法占地、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
(一)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及以上已婚,其配偶户口均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二)兄弟姐妹有两人及以上的,一人已婚,其配偶户口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一人虽未婚,但年满35周岁的;
(三)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及以上年满35周岁且均未婚的;
(四)因离婚而分户,一方已再婚满2年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