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起草目的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实施9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今实际。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贯彻落实集约节约用地政策,有必要对73号令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部门的职责和遵循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明确了规划原则和设计要求。第三章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明确了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不符合申请建房的情形、分户的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内容。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明确了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镇街道审批程序予以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审批要求、建立“四公开、五到场”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农户建房许可有效期,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行政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是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和73号令的终止日期。
三、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与73号令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7个方面:
1.明确了农村村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强调规划的基础作用。村庄规划布点确定后,要求各镇(街道)及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控制户均用地面积。
3.核减建筑檐口高度。73号令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3.2米。调整后对建筑层数不作控制,建筑檐口高度调整为11.5米。并明确两幢房屋左右间距不大于2米,前后间距不大于13.8米要求(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按室内地平高于室外地平0.1米,窗底高度0.9米测算,11.5米檐口高度,日照间距为(11.5米-1.0米)*1.3=13.65米。因此,办法规定前后间距不大于13.8米符合技术规定。)。
4. 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时,户均用地不得突破0.55亩(含公建配套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