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被征地农民安置等工作,2002年6月,市政府发布了《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号),该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
2009年、2011年、2014年,市政府分别发布了第67号令、第87号令和第102号令,明确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不得实行迁建安置,必须实行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被征地农民难接受,征迁工作推进难等多种原因,政策未得到具体落实。
迁建安置方式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近几年越来越明显和突出,主要问题,一是安置用地面积较大,户均超过400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不足1.2,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造成土地资源的较大浪费;二是农民安置小区品位普遍不高、管理混乱,社会治安问题多发,成为城市品质提升工作中的难点区域;三是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的把握难度较大,在迁建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分户立户、夫妻离婚、农嫁非农、上门女婿等问题及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给维稳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为此,急需调整征地拆迁安置方式,尤其是在重点区域取消迁建安置,以提升城市品质,助力“四个桐乡”建设。
二、安置形式
新办法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称迁建安置)、宅基地迁建与公寓式安置房相结合(以下称迁建与公寓组合安置)、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称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以下称货币安置)等四种安置形式。
1、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具体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迁建与公寓组合安置。选择迁建与公寓组合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公寓房限选择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3、公寓房安置。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以375平方米为上限,原则上由拆迁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造多层或高层公寓房,每套公寓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