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街道、濮院镇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2)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3)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