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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街道、濮院镇每月每平方米20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2)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3)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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