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切实优化我市金融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丰富金融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桐乡创业、创新,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的引导效应,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桐乡市实体经济,使资本与产业有效融合,发挥资本对产业的助推作用,促进桐乡经济转型发展。
(二)适用对象
1.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桐乡市范围内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桐乡市范围内设立,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适用条件
1.投资领域。以桐乡市为投资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上市的除外),投资于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及桐乡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企业。
2.报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桐乡市政府办(金融办)进行报备;若报备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在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报备。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报备内容:
(1)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托管协议或监管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管理团队2名以上核心成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和简历;
(5)资金募集说明书及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7)年度审计报告、托管报告;
(8)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内容:
(1)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管理团队2名以上核心成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和简历;
(3)同意接受监管承诺书;
(4)年度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3. 重大事项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政府办(金融办)报告:
(1)涉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变动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机构变更;
(4)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或者由其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5)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
1.对注册在桐乡且实缴总规模超过1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资金的万分之五予以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2.对注册在桐乡且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超过50亿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在桐乡境内管理规模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3.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迁离桐乡,否则桐乡市政府有权全额收回奖励。
(二)投资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对桐乡市本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予以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
(1)投资于桐乡市范围内初创期企业(企业成立五年
(2)投资于桐乡市范围内成长期企业(企业成立五年以上):单个企业单轮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直接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1%予以奖励。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桐乡市本地企业的,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予以奖励,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
(1)对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桐乡市范围内初创期企业(企业成立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