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健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桐乡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服务共同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桐政发〔2019〕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
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明确补偿渠道,落实补偿政策和补偿方式,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破解在核定收支、人员待遇、奖励分配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
通过存量调整,在明确基本保障专项补助的同时,通过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标化工作当量,健全公共财政的增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项目定项定额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支付风险保障,增强抵御支付风险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大型维修、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没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
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所承担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生殖健康教育等任务,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原有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
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