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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桐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二)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并由镇(街道)、社区提出分摊意见,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意愿程度等因素,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出资的职工家庭,如无公积金贷款,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对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台的补助,梧桐街道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 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镇(街道)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经镇(街道)一次性拨付”。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并在前期协商中明确各位业主的承担比例。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二)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受理并进行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 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镇(街道)审核。

(三)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协议和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经镇(街道)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3.经镇(街道)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等施工图图审资料;

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6.管线迁建方案;

7.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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