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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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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0年4月10日市十六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嘉兴市人民政府和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文件审查部门开展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决策,以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履行行政出庭应诉义务,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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