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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0-2022年)的通知(吴政发〔2020〕19号)

2021-07-14 吴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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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0112

 

 

 

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

 

为加快推动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试点示范打造,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主导产业发展

1.着力培育发展重点产业。对照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区目标,着力培育高端(物流)装备、高效电机和高端线材、金属新材三大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物联网、5G通信制造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物技术,高档化妆品,节能环保等产业。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2071号),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聚焦重点工作和特色领域,其中用于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不低于60%

二、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2.鼓励企业优化设备投入。对生产设备(含软件,下同)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及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供地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下同)的9%给予奖励(市奖励6%,区配套奖励3%),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0万元(市级封顶1000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封顶500万元)。对省"雄鹰"、市"金象金牛"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奖励比例分别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的单一制造业项目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列入区"培大育强"名单的企业,完成当年相应目标任务的,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智能物流装备、高效电机和高端线材、金属新材,区配套比例提升至5%,区配套奖励封顶提升至80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快投产上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并在三个月内实现"新升规"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实现"新升规"的项目,区财政额外奖励5万元。

4.鼓励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至3亿元、0.5亿元(含)至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区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强化"吴兴项目通"推进节点工作,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项目航拍监测诊断。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5.培育"金象金牛"企业。对当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价值15万元、8万元的金质奖牌;对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价值100万元、50万元的金质实物;对认定为省"雄鹰"、市"金象金牛"的企业,在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

6.鼓励企业加大对地方贡献。排出一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量排名前十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授予金牌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银牌奖3名,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其余为铜牌奖,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按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排名,设置财政贡献奖若干名,区财政各奖励20万元。对单个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取亩产税收前十名,由区财政给予分档奖励,一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20万元。对单个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进行排序,取营业收入前十名规上工业企业,由区财政各奖励20万元。

7.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落实资产过户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企业;服务性收费减半。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将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予以奖励。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8.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当年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奖励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45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25万元(市奖励15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奖励。

9.加快培育管理先进企业。对当年认定为区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6S管理示范企业、6S管理试点企业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及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精细化管理、6S管理等培训。

10.助推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实现"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当年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的"小升规"企业,再奖励5万元(符合多个产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完善创新制造体系

  11.支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对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参照《湖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湖经信发〔202027号)执行。对首次列入《浙江省核心领域技术产品可供给目录》《浙江省核心领域技术产品攻关清单》的牵头企业,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的重点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重大省级项目,由市财政奖励牵头企业50万元。

12.鼓励企业持续开发新产品。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对通过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由区财政每个奖励3万元;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奖励8万元(奖励5万元,区配套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每新开发一项工业新产品并通过省经信委备案的,区财政给予经办中介公司1000/只的奖励。对获得制造业领域行政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1000万元(市奖励800万元,区配套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市奖励300万元,区配套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品种,每个奖励400万元(市奖励300万元,区配套奖励100万元)。

13.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8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3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奖励45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评为省级软件首版次的产品,奖励7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20万元)。同一产品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14.加快打造创新平台。对当年评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1200万元(市奖励1000万元,区配套奖励200万元);对当年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设计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奖励8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35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区财政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区财政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区财政奖励30万元。

15.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艺美术挖掘、传承、保护项目、人才培养、市场拓展、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等。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或通过复审的国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军工四证"的企业,每个证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市奖励1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20万元)、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物资预储基地的,区财政给予奖励15万元,通过验收的再给予15万元。

五、全力推动绿色智造

17.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为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评为国家"能效之星"的产品,市财政每个奖励30万元,区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区财政分别配套20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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