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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7号)精神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试点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救急难”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全面、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作用,按照“统筹资源、高效联动、提升效应、织网托底”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通过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紧密衔接,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联动作用,大力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确保“急难”对象的基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为持久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即时救助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以保障“急难”对象的基本生存权和人格尊严为重点,确保求助有门,并根据救助途径,即时开展救助与服务。
(二)社会参与,阳光操作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办理。
(三)全面覆盖,分类施救
针对急难问题的广泛性、多样型和差异性,准确定位急难类型,科学设计解决方案,让救助资源发挥最大的救助效应。
(四)突出重点,合理定位
以“托底线”为目标,做到救助标准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解决专门问题,又要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
(五)属地负责,统筹协调
依托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帮扶救助组织网络,由实际居住地所属社区为单元负责服务管理,对居住在区外且当地社区无法实施救助的本区户籍人口则由户籍地所属社区负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有序使用救助资源,避免重复救助和不均衡救助。
三、主要任务
围绕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明确把“救急难”工作纳入到十六个方面的主要救助内容之中。
(一)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享受配套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帮扶政策。
(二)困难家庭救助
对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收入偏低或因医疗费支出较高造成实际生活水平偏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标准分别纳入市、区、街道及社区级困难家庭,予以享受相应的帮扶待遇。
(三)孤儿福利保障
对持本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社会散居孤儿,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孤儿福利证,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并予以同等享受低保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救助、助学援助、物价补贴及“春风行动”慰问金政策待遇。
(四)临时救助
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市级或区级临时救助,并根据困难程度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金额,予以一次性救助;对小额、零星的突发性生活困难或家庭确实困难、但又不符合市、区各类救助政策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予以街道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视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由事发地所属社区负责受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具体程序和救助额度,参照区和街道级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助
对医疗费支出达到一定额度的参保人员和市级持证困难家庭对象,由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在医疗费结算时给予即时医疗救助;对持证困难家庭对象在区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给予“零自负”救助,由区卫生部门按规定减免其全部的“自负”部分费用;对医疗费较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及人均医疗费支出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按年度予以区级慈善医疗救助。
(六)教育救助
对辖区内因就读全日制高校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条件的家庭,由总工会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视困难程度分别纳入市、区春风助学援助;对持证困难家庭中就读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由民政部门每年定期发放学生营养午餐补贴。
(七)住房困难救助
对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享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持证困难家庭中自住房居住条件差且无能力进行基本装修或无力购置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 “安居工程”救助,发放装修补贴和生活必需品添置补贴。
(八)就业、参保救助
对达到一定年龄或困难程度的失业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领证后可优先安排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并享受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相关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中签订“灵活就业”、“居家就业”协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区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给予就业参保补贴;对持证困难家庭中参保缴费未达最低年限的劳动年龄内参保失业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年度发放参保补贴;对市级持证困难对象中已达退休年龄且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参保对象,可享受专项帮扶补贴,其中残疾人对象由残联部门实施,其他对象由民政部门实施。
(九)残疾人专项救助
对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政策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按月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对持本区户籍的困难残疾人,由残联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给予生活、教育、参保、康复、重残照料、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方面的救助。
(十)矫正人员专项救助
对本区户籍、生活困难且无其他救助途径的社区矫正人员及部分特殊困难的归正人员,由司法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专项救助。
(十一)计划生育救助
对失独家庭和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由计生部门按政策给予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或生育关怀冠名基金救助。
(十二)“零贫困”救助
对各类配套政策救助后仍相对贫困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纳入救助范围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区户籍家庭,由民政部门根据家庭实际年收入及支出情况予以兜底救助,使救助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三)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
对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会部门按相关规定申报市总工会专项救助;对家庭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如发生白血病、肾衰竭、癌症等重大疾病或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申报市慈善总会专项救助。
(十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要求,提供相应的救助,主要是通过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在站内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的方式。
(十五)农转非补贴
对未曾招工安置及未享受过市、区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由国土、公安、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报批农转非补贴,获准享受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专项补贴。
(十六)社会专业服务
根据“急难”对象的实际状况及需求,由街道办事处转介至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四、时间和流程
“救急难”工作试点时间为2014年5月-2015年4月,其中包括方案制定,“救急难”工作开展和试点工作总结三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急难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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