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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

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1.区政府将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推进、指导、协调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区司法局、区监察委员会依职责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区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上城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有关微信、微博等有关工作。

2.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区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3.各部门和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4.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未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合理、违规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纠正不到位,因此被上级考评督查扣分或造成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败诉的,通报区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对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查函》,应做到全面查清事实、按期如实反馈,不得隐瞒、推诿。因相关单位反馈内容不实或未尽协查责任,导致被上级督查扣分或复议被纠错、行政败诉的,考核中从重扣分并通报区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6.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1.实行按双周及时更新信息制度。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需公开的信息更新公布在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2.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年度报告制度。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政府办政务公开科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汇报全区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务公开工作审查制度

1.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核,相关部门配合。

2.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区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3.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公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由所涉及单位的分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明确不予发布的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4.部门和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

1.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对全区各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和年终集中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区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或改进意见。

2.要把是否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作为评议的重要内容。

3.全区各部门和街道应根据考评情况进行整改和完善。

五、政务公开工作反馈制度

1.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电子邮箱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动态公示栏中,对群众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2.强化工作职能,认真受理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各种的投诉,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或解决,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群众点题公开的事项,各部门和街道应在10日内做出反馈,并在公示栏内公示(机密政务除外)。

5.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件,按信访有关规定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

六、政务公开工作备案制度

1.设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

2.应归档备案的资料包括上墙、上网等形式公开的材料的备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件整套材料,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反馈材料,其他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

3.归档备案的材料要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2.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3.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机制

4.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机制

5.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为确保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工作职责】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

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审查制度】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重大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区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征求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责任承担】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该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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