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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切实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安全发展为目的,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救援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

(二)编制依据

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与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民族、宗教的事件以及其它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和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总纲,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协调性。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人员活动;加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少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科学规范,快速反应。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坚持综合协调,全民参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六)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订。

区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构成见附件5。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

4.街道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街道结合实际制定。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7.未制订区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1。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区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4.应急管理机构

区应急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详见附件2。

5.应急保障部门

区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协助街道做好保障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消防综合救援队伍、民兵组织、人民解放军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三、应急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还要做好与属地政府部门(拱墅区、余杭区)的衔接。

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运行流程包括监测、预警、预案启动、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通报等环节。流程图详见附件4。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

区、街道、电子机械功能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以政务网、公众信息网为依托,有关专业信息网为网络成员,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并向社区延伸,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报告

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及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和风险分析、分级等制度。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域、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分析预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街道、电子机械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按区委和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区相关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街道进行先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街道、电子机械功能区和应急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区有关应急部门和事发地街道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IV级)应报区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主体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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