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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杨浦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办法》

2021-11-08 杨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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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浦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杨浦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130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深化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杨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居民区党组织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维护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的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开展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居民区的服务活动,动员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实行属地化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新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以15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2000户。新建居民区入住居民户数达到规划户数的三分之一时,要设立筹备居民委员会,筹备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3名工作人员。当入住居民户数达到规划户数的二分之一且已落实符合条件的公建配套设施,可申请设立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可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提倡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法律顾问(法治专员)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开展社区“微治理”,探索符合本社区特点的社区工作法。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印章应专人保管,并建立规范的印章使用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印章。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分三种形式,参加对象分别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和本届居民代表。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一周左右通知,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听取居民或居民代表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选举、罢免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通报本居民区建设规划等重大方案;

(六)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

(七)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本届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定,须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得以生效。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提倡居民会议表决的内容由社区法律顾问(法治专员)事先作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实行“错时上班”制度,确保居民在周一至周五的白天和晚上,以及周六、周日白天前往居民委员会办事都能得到及时响应。据此居民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应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排班,确保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实因重大或突发任务需加值班的,可给予补休。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居民委员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令作息时间按规定调整),晚上18:30—20:30。

周六、周日居民委员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居民委员会安排居民委员会成员值班,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一专多能、全岗都通”的“全岗通”工作模式,实施首问接待、分块包干、普遍走访、每周例会、信息公开等制度。

在居委会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首问接待台”。每天负责接待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负责接受居民的来访、来电、事项办理以及各类咨询。在居民区走访过程中,接受居民咨询的工作人员也是“首问接待人”。不论办事或询问的内容是否与本人负责条线业务相关,都应热情接待,不得借口推诿或拒绝来电来访人员。

由街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以楼栋、弄堂、房屋门牌号码为单位划分块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分别担任块长,实行联系服务居民的“块长负责制”。块长通过走访块区居民,了解块区内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各类对象的情况。块长须每年至少对服务块区的居民家庭走访一次,一般每月走访居民20户以上。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传达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商议其它需要讨论的问题。各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总结近一阶段本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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