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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闵行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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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项目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所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条 (部门职责)

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业内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区建管委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法院、区发展改革、交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并探索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区建设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备忘等形式,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情形)

建筑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执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发生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肢解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闹访等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在本区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严重违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行为的;

(八)被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者认定具有与建筑市场业务相关联的不良信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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