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闵房管〔202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单位:
《闵行区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第84期)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下发至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要求,于7月31日前落实以下工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制定具体的监管实施方案,报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相关职能单位制定日常监管机制,报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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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明润 联系电话:18817680598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闵行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闵行区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租购并举、多主体供给和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理念,加强我区租赁住房监管,确保租赁住房项目有序、规范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认定的社会租赁房项目房源,包括通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方式转化的租赁住房和纳管的长租公寓,以及利用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备案管理
1、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应全方位为住房租赁提供线上线下服务,设立专业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备案、入网认证、房源核验、发布租赁信息、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等一门式集中服务,确保住房经租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合同网签等业务的正常开展。
2、经租机构主体备案
凡在我区从事租赁住房经租的经租机构应办理主体备案登记。在营业执照增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后,应持相关材料向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经租机构主体备案,并申领网签密钥、开通租赁合同网签功能等手续。
3、租赁住房房源备案
经认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在营运前,房屋产权人或经租机构应持相关材料向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源备案登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做好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
四、供应管理
4、房源公示
租赁住房项目经备案后,经租机构应将房源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并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5、供应对象
鼓励社会租赁房优先供应高校及科研院所、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务集聚区等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及产业工人承租。经租机构在选择租赁用户时,对失信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限制。
6、供应方式
倡导以“单位团租为主、个人承租为辅”的经租模式。其中明确按照“集体宿舍类”标准认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经租机构不得将房源直接出租给个人或家庭,在与本区注册、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达成对接协议后,方可与该单位安排的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7、供需对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区管委会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租赁住房房源管理,明确具体管理机构,搭建房源供需对接平台,收集重点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和产业工人的租房需求,与社会租赁房房源信息进行统筹匹配,促成租赁意向后由供需双方签订定向租赁或整体租赁合同。
8、合同签约管理
租住租赁住房,应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合同网签),签约时经租机构应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
9、合同备案登记
租赁合同(网签)签约后30天内,经租机构(或配合承租人)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到属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已实现网签和备案一体化的除外)。
10、租金价格
经租机构应根据市场行情和需求、以及自身产品的定位等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租金价格,不得哄抬房租,制定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
房屋的租金标准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一年内的当事人应当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合同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不得擅自扣押、占用租房者支付的租赁保证金。
11、租赁住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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