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27号)规定,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延长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区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或单位就业延长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对灵活就业延长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
2.对单位就业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
3.被征地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后,不再给予补贴。
4.补贴资金由区、街镇财政各承担50%。
二、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本区被征地人员,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给予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
2.补贴资金由区、街镇财政各承担50%。
三、申请条件
本通知涉及的各项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
(一)灵活就业延长缴费补贴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征地时户籍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延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贴:
1.《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延长缴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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