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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加强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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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加强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2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自主就业

1.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录用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的,可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2〕60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2.就业补贴。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实现自主就业的,可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2〕 60号)的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3.灵活就业补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在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50%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被征地人员积极创业。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可依据《关于印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7〕10号)的规定享受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者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加强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4〕66号)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交通、误餐费补贴和个人培训奖励。

二、切实加大被征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一)建立“就业服务台账”制度。定期开展我区被征地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名单,落实专人记录台帐,跟踪服务进度,动态掌握被征地人员的就业状况与求职意向,切实开展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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