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及有关医院:
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的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O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保障全市儿童获得优良的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现制订《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如下: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门诊规范
(一)主要用房:要求底层或二层清洁区,保健门诊与疾病门诊必须分隔,预防交叉感染,空气要流通,光线充足。
用房包括:挂号、预检(院属所可兼用)、候诊、测量、体检、听力室、智测室、眼保健室。
(二)房屋设施和装备
挂号室收费明码标价
预检有预检制度,避免交叉感染。人员与挂号兼候诊有候诊座位,茶水供应,宣传版面(科学育儿知识6张),宣传橱(喂养指导物品、合理衣着、适龄玩具等)。
测量室独用,地板地,12-18平方米,有保暖和通风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21-23℃,以保证测量数据准确。有洗手池,量具包括儿童三用磅秤,卧式身长板,立式身高坐高计,标准软尺。
体检室独用10-15平方米,应有小儿诊察床、听诊器、叩诊槌、电筒、压舌板、消毒液杯、洗手池、红球、响板、圆舞板。
听力室≥8平方米,安静环境,本底噪声小≤40dB,备有PA2听力筛查仪、响板、圆舞板。
智测室地板地,12-15平方米,安静环境。
智测工具齐全(包括小梯、小床、脚踏车、智测工具箱等)
眼保健室7平方米,房间长度≥3米,暗室装备,固定视力灯箱,指棒、眼罩、近视力表、聚光手电筒、带状光检影镜。
(三)儿童保健工作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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