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
(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
(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即师、团职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1995〕沪房改办发字第6号)执行;营职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5平方米;营职以下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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