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
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内部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内部医疗机构的建设.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医疗机构系指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保健站(所、室)和医务室。
第三条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应与本单位职工医疗任务相适应;其人员配备及设备设施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四条内部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限定为设置单位的内部职工,内部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医疗机构的设置备案、执业登记和执业管理。
第六条设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该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二)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三)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七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备案回执中注明或告知具体要求。
第八条内部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备案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内部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厅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执业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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