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 于 印 发 《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委属各单位,上海医科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沪卫科(90)字第14号文有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章节进行了修改,现将新制定的《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今后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3、上海医学科技成果水平自我评价表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上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结合本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沪卫科(90)字第14号文有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章节进行修改并制定本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为解决医学工作中某一科技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医学科技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为阐明医学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四)吸收、引进技术,在消化过程中有所创新或改进而取得的医学科技成果。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而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医学科技成果。
(六)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医学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医学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局科技管理部门在上海市科委、卫生部教司的领导下,实施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第五条:下列医学科技成果列入鉴定范围:
(一)列入国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本市局以上科技研究计划并委托市卫生局组织鉴定的应用性和应用基础研究科学科技成果。
(二)列入市卫生局科技研究计划的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医学科技成果。
(三)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
第六条:下列医学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已获准为国家、卫生部标准的医学科技成果;
(二)已获得新药证书的科技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医学科技成果。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国发政字(1995)240号关于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三、鉴定的组织
第七条:上海市卫生局科研处是经卫生部科教司和市科委授权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单位。根据授权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市有关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成果鉴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必要时,上海市卫生局科研处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会。由上海市卫生局科研处组织鉴定的医学科技成果均加盖上海市科委授予的上海市成果鉴定专用章(编号09)。
四、鉴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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