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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非正规就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进入社区的下岗待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税收管理,根据沪府发(1996)33号、沪府办发(1996)66号、沪劳就发(1996)91号、沪再就发(1996)5号以及上海市再就业办公室《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市局制定了《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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