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管理,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已先后下发《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以下简称《代配药规定》),《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3〕88号,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总体上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门急诊核验“一卡一册”不严,代配药随意性大,门诊用药简单处方限额限量等,影响到医保门诊规范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减少浪费,现就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管理的若干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㈠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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