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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