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理员和护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试行)》(沪卫医政〔2003〕170号),现根据半年多的实施情况予以修订,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分类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职责和聘用主体的不同,将现有在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分为护理员和护工两类。
(一)护理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医疗机构聘用为病人提供生活护理及简单的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其工作范围除日常生活护理外,还可辅助护士从事清洗消毒、协助病人康复训练等简单的基础护理活动。
(二)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其工作范围主要是日常生活护理,包括协助病人用餐、排泄、沐浴、床单位的清洁等。
二、加强培训和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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