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4〕30号)的要求,为加强本市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本市开始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指符合下列临床表现的病例:
1.发热(≧38℃)(体温测量标准:医用标准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5分钟);
2.具有咳嗽、呼吸困难、气促等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
3.与肺炎或呼吸窘迫综合征(RDS)一致的肺部侵润放射影像学证据或尸体解剖发现无其它明确病因,但与肺炎或RDS一致的病理改变;
4.没有其它临床诊断可以解释的病例。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报告前,必须进行病例确认,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院内专家会诊,一级医疗机构必须请区内专家会诊。经专家会诊确认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方可进行疫情报告。
(三)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作为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自即日起,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不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登录地址为HTTP://202.106.123.35或HTTP://WWW.CCDCS.CN/)。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实行网络直报的同时,还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传真方式于每日12:00前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中“疾病名称”处填写“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时限和报告流程按照“非典预警病例”报告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医疗机构对报告的“不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在24小时内采集相关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采样要求、送样方式按照“非典预警病例”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医疗机构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必须每日进行动态报告,以传真方式报告病人的病情变化、诊断情况(包括会诊情况)等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按照“非典预警病例”的要求执行。
(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通过网络直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的非典专家组专家进一步会诊,以明确诊断。对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 逐级进行报告,并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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