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
各市级医疗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这次防治“非典”的实战经验,现就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特别是在改善设施和优化流程等关键环节,引入科学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应对传染性疾病的各项防范措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医院各项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
市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应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传染病防治的特殊要求,适应常态和应急状态的不同需要,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的能力和水平。
(一)医院与周边其它建筑物,特别是学校、住宅及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应保持合理、有效的间隔距离,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建筑设计标准,并严格采取安全隔离、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防止成为新的污染源。
(二)医院应制定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平面布局,严格设置防护分区,重点做好病人就医流程组织,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叉污染和感染。总体建设规划应做好防护分区,分设隔离区和限制区,各类建筑应根据卫生防疫的要求分设在不同区域内。传染病门诊、传染病病房及其配套用房应独立设区。隔离区、限制区应设醒目的标识进行区分(如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加以区分),各区域内应设导向标识。
(三)医院出入口应不少于3处,有条件的医院应单独设立传染病病人出入口。传染病病区的病人、医务人员、后勤物资、污物出入口应分设。同时,各出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严格区分医务人员、病人的行走路线,严格区分洁物供应与污物运输路线,做到互不交叉。
(四)医院内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传染病病区内的传染病门诊(包括: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传染病病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严格做好与院内其它建筑的安全隔离措施。传染病门诊、传染病病房及各类配套设施与院内其它建筑间距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建筑设计标准。
(五)医疗用房宜采用南北向布置,病房楼朝向应控制在南偏东35°到南偏西35°以内,使大部分的病房有尽可能多的日照,其他用房也尽可能采用自然采光。病房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时间内满窗日照3小时以上的要求。
(六)各类医疗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并为有组织排风创造设施条件,以满足室内良好的空气质量要求。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应低于卫生标准,同时应控制空调使用时间,增加通风次数,并确保通风次数不低于卫生标准;无新风供给的,必须采用自然通风,并确保所有外窗为可开启式。
(七)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和环保规范、标准执行。污废处理设施应确保运行可靠,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备用设施或措施。
二、关于传染病门诊、病房及各类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八)传染病门诊应集中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内,按照传播途径的类型加以区分,相关的挂号、候诊、常规医技检测、收费、取药、卫生间等应做到自成体系,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在区域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应分别设置多个出入口,做到医患、洁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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