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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