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儿童尸体的处理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尚未申报户口的新生儿死亡,应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到死亡婴儿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同时,死亡婴儿家长应与医疗机构办理尸体火化委托手续。“火化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家长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后,一份交火葬场办理接尸、火化等事宜,另一份留医疗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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