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一步加强对本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行政许可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我局委托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根据《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节育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沪卫妇儿〔2002〕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为:女性绝育及输卵管复通术、男性绝育及输精管复通术;防治、取出宫内节育器;防治、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人流负压吸宫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等技术服务。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凡申请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设置规划等资源配置要求。
(三)机构内部应设有妇产科、计划生育科(室),开设计划生育门诊,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附辅助技术力量。
二、场所要求
(一)门诊区域设置及功能
门诊区域应设有诊疗室、检查室、咨询室、药流观察室。
诊疗室:应设有计划生育专用的诊疗室,配有常用诊疗物品。一级医疗机构如无专用计划生育诊疗室,可在妇科设计划生育专用桌。
检查室:应有妇科检查床,踏脚凳,妇科检查用具,白带、宫颈挂片化验用具,消毒设施,室温控制设备。
咨询室:环境应符合人性化服务的原则。房间独立、安静, 有利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咨询医师座椅应与咨询对象的座椅同等配置;有室温控制设备。
药流观察室:凡申请开展药物终止早期妊娠的机构,必须是具备急救条件(如急诊刮宫、输血输液等)的二级及以上医疗、 保健机构。应设门诊药流观察室。床位(或躺椅)配置应与门诊药流服务量相适应。应备抢救药物、器械,如:心脏兴奋剂、抗过敏药物、止血剂、子宫收缩剂、升血压药物等,常用注射及静脉用品:血压计、听诊器、氧气瓶、吸氧面罩、便盆等。
(二)门诊手术区域设置及功能
门诊手术区域应是一独立区域,位于楼层的―端,最好与监护室、血库、检验室临近,远离外界污染源50米以上。应严格划分为三区:即限定区(清洁区)、半限定区(半污染区)和非限定区(污染区)。通道分清、污路线,清洁通道作为工作人员和病员进出通道,污染通道专门作为污染、废物的处理通道。
区域内设手术室、休息室、缓冲区、冲洗室(处)、准备室(处)、洗手室(处)、污物处理室(处)等,整体布局合理,流程符合消毒隔离及操作要求。
1、手术室(门诊手术室)
门诊手术室为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专用,要求通风、干燥、采光好,保持安静、清洁。门诊手术范围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孕10周内负压吸宫术;钳刮术(小于孕12周)。
1.1、房屋要求
面积:手术室的面积应与所开展的业务量相适应,每间手手术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设一张手术床;手术量较多的,手术室面积应与床位数同比增加,或设置两间及两间以上手术室。
门、窗、地面和墙面符合手术室专业材料或瓷砖、地砖等装修要求,易清洁和消毒;门窗应关闭紧密,为双向开关弹簧门,有防蚊蝇设施,颜色采用白色或浅色;有室温控制设备。
1.2、基本设施
手术床、无影灯手术器械台(40×50平方厘米)、手术托盘、脚架、升降凳、脚踏凳、紫外线消毒灯、电动吸引器、氧气瓶、吸氧面罩等。开展各种镇痛麻醉下终止妊娠等手术的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
药品柜:应备有子宫收缩剂、止血剂、镇静剂、皮质激素类药物、常用注射及静脉输液用品。
器械柜:一般手术和特殊手术器械、各类手术包应摆放有序,在包、盒、瓶上注明内容物的名称和消毒日期。(附1:各种手术包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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