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8]33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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