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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管理,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申请渠道。具体如下:
一、申请方式
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见附件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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