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明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30日
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本市乡镇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要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以明晰乡镇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为重点,推进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到2016年,基本完成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界定原则
资产形成时投资主体明确的,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由乡镇农村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或者经协商一方为产权所有人,另一方的投入资金作为债权方式处理。对资产形成历史久远,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并难以清理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的,经清产核资后,界定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界定时,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以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三、界定内容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重点是明晰乡镇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下列资产应界定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
1.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其在分支、附属单位的资产;
3.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享有的资产和权益;
4.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但被政府、团体和非乡镇农村集体的企事业单位所占用的资产;
5.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和劳动积累等方式形成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公共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设施;
6.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无偿捐赠、上级奖励和享受减免税以及其他优惠等形成的资产;
7.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各级政府给予扶持、奖补、贴息等形成的资产,未明确其权属的,归乡镇农村集体所有;
8. 其他应归属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
除上述情形之外,将按政策规定或约定执行。
四、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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