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
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
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
(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
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基坑安全性报告技术评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和卫生学预评价报告等专项评审完成阶段按原规定执行。
四、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的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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