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级医疗机构,直属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办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制)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负责)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信访事项全面负责任。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参与)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可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解释、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八条 (考核)
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建立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委属单位签订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该单位总体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经费保障)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所需经费,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回避)
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渠道)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接待时间及地点、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总体规划及政策制定;
(二)监督、考核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
(三)向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单位主管部门的信访意见进行复查或复核;
(四)直接办理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单位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领导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划及政策,配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信访工作考核及监督;制定本系统信访工作有关制度及实施意见;
(二)向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
(三)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
(四)直接办理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医疗卫生单位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及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信访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划及政策,主动接受考核及监督;
(二)受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妥善处理;
(三)办理应由本单位受理、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机构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办理信访人来信,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信访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和信访信息;
(五)做好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三项建议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向卫生计生系统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给予相关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信访接待)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实行领导预约接待制度,接待的频次不少于每2周1次。信访量特别少的,可适当减少领导接待的频次。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应当承担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对于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信访工作机构联合接待信访人,妥善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信访岗位锻炼制度)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建立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定期安排新提拔中层干部、新录用工作人员到信访工作岗位轮岗锻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资格)
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与卫生计生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并掌握医疗卫生基础知识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责任)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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