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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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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上海都市现代农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当前,上海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应对日益加剧的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解决今后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创新以家庭农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市松江区培育和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走出了一条规模适度、集约生产、专业经营、农民增收的发展新路子,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经验。

  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家庭经营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控制大城市人口过快增长,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区县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一体化这一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松江区培育和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在加快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基础上,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建设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活力。

  二、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特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构建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展现代农业导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适度规模取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运用;坚持统筹扶持推进,加强引导支持与服务保障。在郊区县加快推广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积极探索粮食经作型、果蔬园艺型家庭农场,到“十二五”末,努力形成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局面,推动都市现代农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本地专业农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一般不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150亩为宜,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三是一业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要有示范带动作用。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明显提高。

  三、明确建立、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引导土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鼓励通过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等,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加强全市涉农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

  (二)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建档制度。在区县农业部门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好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开展家庭农场名录建档、培训、跟踪管理和服务,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建立对家庭农场的年度报备制度,为建立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和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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