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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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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联系人:贾国刚;联系电话:22023336)。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由市局统一制发。各分、县局要及时到市局治安总队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要于6月20日前完成现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4月28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各项规定

(一)备案材料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5.场地经营平面图(包含监控设备、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

6.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核对工作,并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复核;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书面材料完成复核。对下列情形的,应告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申请人先向商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再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1.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2.经营场所的实际地址与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按照“一点一证”的要求,向其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附卷存档)。属地派出所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采集录入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下简称“警综平台”)。

(三)变更

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商务部门出具变更批准证明起的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变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相关备案信息。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个月内更新警综平台相关信息。

(四)抄告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存在1年内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企业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等情况的,由原备案分、县局抄告同级商务、工商等部门予以处理,并及时更新警综平台内相关信息。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存在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被商务部门注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发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自动失效。

二、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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