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建立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市卫生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本市专科医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建立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海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科医师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病人照护能力、人际沟通技巧和专业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以及临床导向的学习与改善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已经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已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培养对象来源主要分为培训医院本单位人员和本市其他医院委托培训人员两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全面负责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高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校各培训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协调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六条 每个培训专科成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由上海市毕教委办公室与上海市医师协会负责。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七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内进行。市毕教委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培训医院进行评估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从严遴选,培训学科必须为博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和领先学科、临床医学中心、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学科优先入选。
第九条 培训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报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申定,并由各高校统一上报巿毕教委办公室。毕教委办公室根据本市专科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专科医师招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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