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现就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配原则
改革后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
(二)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股份),并按份额(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三)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必须经社员(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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