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 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与本条第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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