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15〕8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区县遵照执行并根据《意见》要求,制订本区县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已获得本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免收学杂费、课本与作业本费的,且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三、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需要,制订经费补贴标准,并随着事业的发展及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源减少的学校,适当调整拨款方式,具体调整系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课本与作业本费参照本市公办学校标准,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
四、政府经常性办学成本补贴由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组成。校舍租赁费、校舍大额维修费以及学校保安人员支出不纳入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区县教育局应设立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的校舍大修、校舍租赁、设备购置和其他专项,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学校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拨付额度和拨付时间。
六、学校应根据确定的办学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教育教学经费需求,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安排中应合理确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政府办学成本补贴的60%,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办学实际需求核定。经费预算由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区县教育局应认真审核学校预算,及时批复,并按照需求,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下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八、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不得在法定账户以外另立账户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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