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开展的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我委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
2.捐赠协议(参考文本)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8月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研究,现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企业集团所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以及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适用本规定。
三、捐赠要依法规范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五、捐赠和受赠
1.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确认捐赠和接受捐赠的有关事项。
2.捐赠财产的转移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赠人要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规定领购、使用与保管票据。
4.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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