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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由本市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予以发布。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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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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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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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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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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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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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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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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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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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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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检查类 |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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