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
现将《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4月28日
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夫妻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但均已死亡,或者其子女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4.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但均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一次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均为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子女死亡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030.html
